元佑初,知明州,兩浙轉運使差役法復行,諸道處畫多倉卒失敘,獨晉卿視民所宜而不戾法指。入為大理少卿,遷卿。
晉卿自仁宗朝已典訟臬,時朝廷有疑議,輒下公卿雜議。開封民爭鶉殺人,王安石以為盜拒捕斗而死,殺之無罪,晉卿曰:“是斗殺也。”登州婦人謀殺夫,郡守許遵執為按問,安石復主之,晉卿曰:“當死。”事久不決,爭論盈庭,終持之不肯變,用是知名。
元豐置大理獄,多內庭所付,晉卿持平考核,無所上下。神宗稱其才,每讞獄雖明,若事連貴要、屢鞠弗成者,必以委之。嘗被詔按治寧州獄,循故事當入對,晉卿曰:“奉使有指,三尺法具在,豈應刺候主意,輕重其心乎?”受命即行。
諸州請讞大辟,執政惡其多,將劾不應讞者。晉卿曰:“聽斷求所以生之,仁恩之至也。茍讞而獲譴,后不來矣。”議者又欲引唐日覆奏,令天下庶戮悉奏決。晉卿言:“可疑可矜者許上請,祖宗之制也。四海萬里,必須系以聽朝命,恐自今庾死者多于
伏辜者矣。”朝廷皆行其說,故士大夫間推其忠厚,不以法家名之。卒于官。
(選自《宋史•韓晉卿傳》)
10. 下列對加點詞語的解釋,不正確的一項是
A. 諸道處畫多倉卒失敘: 匆忙
B. 循故事當入對: 舊事
C. 豈應刺候主意: 探詢
D. 恐自今庾死者多于伏辜者矣:服罪
11. 下列對文中加點詞語相關內容的解說,不正確的一項是
A. 五經,儒家五部典籍的合稱,可實行教化。《詩》教人溫柔寬厚,《書》教人疏通知遠,《易》教人潔靜精微,《禮》教人恭儉莊敬,《春秋》教人屬辭比事。
B. 奏課是把官吏考課的成績上報朝廷。考課是一種按照一定標準考察官吏的功過善惡,并予以升降賞罰的管理官吏的制度。
C. 大辟,指死刑,古五刑之一,俗稱“砍頭”。早期,五刑通常指墨、劓、刖、宮、大辟。隋唐以后,五刑更多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
D. 封建社會等級森嚴,對不同人的“死”都有嚴格稱呼,“天子死曰崩,諸侯死曰薨,大夫死曰卒,士死曰死”,韓晉卿死為“卒”,可見其死時身份應為大夫。
12. 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,不正確的一項是
A. 韓晉卿堅持法度,不畏強權。在“開封民爭鶉殺人”事件中,他忤逆神宗寵臣,認定此案不是王安石所認為的“拒捕爭斗而死”,而是“斗毆殺人”。
B. 韓晉卿審案公允,才干卓越。許多朝廷的疑難案件他都會參與討論,后因為與王安石爭論“登州府殺夫案”這個案子,更是在士大夫中知名。
C. 韓晉卿持法有度,堅持原則。皇帝安排他去審理寧州的案件,這種情況要在出差前先到宮中請示,回答皇上的問題,可他接受命令后就立即動身。
D. 韓晉卿法度謹嚴,不乏憐憫之心。他執法守正,為人忠厚,認為對死刑審批權應慎重。士大夫們私下里都很尊重他,不用法家的名號稱呼他。
13. 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。
(1)登州婦人謀殺夫,郡守許遵執為按問,安石復主之。
(2)每讞獄雖明,若事連貴要、屢鞫弗成者,必以委之。
【答案】10. B 11. D 12. D
13. (1)登州有個婦人謀殺了丈夫,郡守許遵掌管(主持)審訊,王安石又主持審理。
(2)每當案子判得雖然明確,但是如果有事關權責顯要、屢次審問不能定案的,一定將案子交付韓晉卿審理。
【解析】
【10題詳解】
試題分析:本題主要考查文言實詞的意思。實詞類題目答題的方法有“結構分析法”“語法分析法”“形旁辨義法”“套用成語法”“套用課本法”,解答此題要注意上下文,最好方法是把所給的詞義代到原文中去,依據上下文的語意來推導之,應該很容易判斷出來。B項,“故事”,結合動詞“循”分析,應該譯為先例、成法。故選B。
【11題詳解】
試題分析:本題考查對文中加點詞語的相關內容的解說。文化常識包括古代文化中天文、歷法、樂律、地理、官職、科舉、姓名、宗法等。這類試題一般不考過于冷僻的內容,涉及的大多是科舉、姓名、禮俗等,考生要注重平時知識的積累。D項,士死曰“不祿”。故選D。
【12題詳解】
試題分析:本題考查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。抓住題干,讀全讀準。對題干中的所有要求要一個不漏、原原本本地分析,準確地把握題干所提的要求,看清是選對的還是選錯的,是概括內容還是分析觀點。D項,“士大夫們私下里都很尊重他”表述有誤,“間”應為“更迭、交替、相間”。故選D。
點睛:在整體把握的情況下,在準確理解詞義、句意的基礎上,梳理句與句之間的內在聯系,依據情理辨清主要信息、次要信息,從而明確文章的內容要點和主旨。不僅要對原文的基本內容進行歸納概括,還要對文章的內容作較深層次的剖析。這就要求我們能全面準確地把握文章內容,并對文章的所述事件或所說道理進行分析與判斷,進而歸納和概括。也就是說,不僅要能概括某個事件的發生、發展和所導致的結果或某個(幾個)人物的所作所為,還要能揭示出這個事件的意義,或者某個人物的思想性格,或者某種現象的本質,或者某種觀點等。
【13題詳解】
試題分析:本題主要考查文言語句翻譯。首先要找出專有名詞,即人名、地名、官職等;然后再看有否特殊句式,最后再確定關鍵字進行翻譯,一般為直譯。文言文的翻譯,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替換、組詞、保留、省略。(1)“執”譯為執行、施行,“按問”譯為查究審問,“主”譯為主持。(2)“讞”譯為審判定罪,“鞫”譯為審問,“委”譯為委托、托付。
參考譯文:
韓晉卿字伯修,密州安丘人,在做童生時期,每日誦書數千言。以擅長《五經》考中進士,歷任肥鄉嘉興主簿、安肅軍司法參軍、平城令、大理詳斷、審刑詳議官,通判應天府,知同州、壽州,考核政績上報朝廷獲得第一名,升任刑部郎中。
元佑初年,韓晉卿擔任明州知州,兩浙轉運使差役法重新施行,各地的計劃大多倉促、混亂,唯獨韓晉卿能關照百姓的便利,卻又不違反法度。入朝擔任大理少卿,升為卿。
韓晉卿自仁宗時就已主持司法,當時朝廷如有疑義,就交付公卿共同評議。開封有百姓為爭鵪鶉而殺人,王安石認為是強盜拒捕爭斗而死,殺之無罪,韓晉卿說:“這是斗毆殺人”。登州有個婦人謀殺了丈夫,那守許遵掌管(主持)審迅,王安石又主持審理,韓晉卿說:“當判死罪。”此事長期不能判決,滿朝大臣為此爭論不休,韓晉卿始終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肯改變,因此而聞名。
元豐年間設大理獄案,多由內廷交付,韓晉卿主持公正加以審核,不分上下一視同仁。神宗稱贊他的才干,每當案子判得雖然明確,但是如果有事關權責顯要、屢次審問不能定案的,一定將案子交付韓晉卿審理。曾經受詔命審理寧州獄案,按照慣例應當入官回答皇上的提問,韓晉卿說:“奉旨行事,法律具在,豈能探詢君主的心意,影響心里的判斷呢?”接受詔命就立即執行。
諸州將判死刑的案件上報,執政厭惡其數量太多,將要彈劾不應上報者。韓晉卿說:“聽訟斷獄以求使人活命,是最大的仁慈恩德。如果因將案情上報而獲罪,以后就不來報告了。”議論的人又打算援引唐朝當時覆奏的制度,令天下被戮者全部奏決、韓晉卿說:“案情可疑令人同情者允許上報請示,是祖宗的制度。但如果天下的犯人,都必須囚禁起來以等候朝廷的命令,恐怕今后死在獄中的人要比服罪的人多了。”朝廷對其所說的都予以施行,士大夫都推許他的忠厚,不稱其為法家。(后來韓晉卿)死于官任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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